|
|
 |
|
|
一.
| 什麼叫做「小規模營利事業」?
「小規模營利事業」一般人又稱「小店戶」,就是營業性質特殊或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如什貨店、文具行等,每月營業額未達二十萬元,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獨資或合夥商店。
|
|
二.
|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設帳及記載並未自行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台北市國稅局將依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定的營業額,並依財政部頒訂的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中的純益率標準核算所得額,然後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求出應繳的稅額。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西藥房,全年繳了營業稅本稅22,260元(係指尚未扣抵進項稅額的百分之十以前的應納營業稅),則換算出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為23,390元,計算的過程如下:
- 全年營業稅本稅 ÷ 營業稅稅率=全年營業收入
22,260元 ÷ 1% = 2,226,000元
- 全年營業收入 × 純益率 = 所得額
2,226,000元 × 6% = 133,560元
- 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 - 累進差額 = 營利事業所得稅
133,560元 × 25% - 10,000元 = 23.390元
|
|
三.
| 八十六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於繳完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是否仍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繳完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合夥人或資本主仍須就其應分配盈餘或所得之盈餘,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第二目規定,合夥人應分配盈餘及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應接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計算。以問題二的例子來說明,經計算出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33,560元減除已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23,390元後之餘額為110,170元,因此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所得金額為110,170元。
|
|
四.
| 假如對國稅局核定的稅額有疑義,能不能申請更正?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設帳並未依限申報者,台北市國稅局即依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定的營業收入核算應納稅額,除非是計算錯誤,否則是不能變動的。
|
|
五.
| 應納的稅款如逾期不繳會受到什麼處分或損失?
逾期繳納稅捐,年逾二日按應繳稅款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超過三十日未繳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除了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直到繳納之日為止),還要加收強制執行費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