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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什麼是租稅行政救濟?
租稅行政救濟就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提出異議,請求國家救濟而予公平處置的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復查、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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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方稅行政救濟程序受理機關?
- 復查: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 訴願:台北市政府
- 再訴願:財政部
-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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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訴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 復查:
- 應於稅額繳款書或罰鍰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申請書。
- 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
- 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訴願申請書。
- 再訴願: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再訴願申請書。
- 行政訴訟:應於收到再訴願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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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什麼是復查?
復查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或處分的案件,認為錯誤或不當,損及本身權益,而依規定程式敘述理由,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以謀救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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