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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價稅的課徵:
土地價值因政府逐年開發、建設及社會繁榮進步而越來越高 政府為支付這些建設經費,並提供人民更好的生活環境,防止投機炒作,必須對土 依其價值課徵不等的稅賦。目前已規定地價土地除符合,徵田賦要件者外 其餘的土地都要課徵地價稅(田賦目前已停徵)
二
納稅義務基準日:
每年的九月十五日。
三
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 耕作權人。但經指定之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四
稅率:
用 地 類 別
稅率 1/1000
(一)
自用住宅用地
2
(二)
國民住宅用地
2
(三)
勞工住宿舍用地
2
(四)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全免~6
(五)
工業、礦業、停車場、加油站等用地
10
(六)
公有土地
10
(七)
私有一般土地
1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10
2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部分
15
3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未達十倍部分
25
4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未達十五倍部分
35
5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未達二十倍部分
45
6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部分
55
五
課稅期間及繳納期間:
地價稅計算課稅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一十一日止。
地價稅目前每年徵收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
六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無出租、無營業。
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不在此限。
都市土地以三○○平方父尺為限(九○點七五坪);非都市土地以七○○平方公尺為限(二一一點七五坪)
Copyright © 2006 中華民國財稅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