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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屬憑證稅,而憑證稅之種類繁多,並非各種憑證均需貼印花稅票,故稅法採列舉式規定,僅規定應稅之憑證始應繳納印花稅。而繳納方式亦非僅貼用印花稅票一途,亦可使用繳納書逐件繳納或彙總繳納。
課稅憑證範圍
憑證名稱
說 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典賣、受讓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千分之四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千分之一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十二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千分之一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受讓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千分之一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Copyright © 2006 中華民國財稅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