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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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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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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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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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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範圍:
- 零稅率:零稅率又稱完全免稅,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其適用之稅率為零,故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惟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外銷以及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如國際運輸等)。
- 免稅:係指營業人銷售某一特定貨物或勞務、或將貨物或勞務銷售與某特定之對象者,免課徵營業稅:惟其若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則其進稅額不得申請退還。若營業人認為免稅對其不利時,依營業稅法規定,得向所在地稅捐分處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但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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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稅額計算表
| 種 類
| 稅率
| 稅額計算
| 納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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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稅額計算
| 5%
| 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自動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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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種 稅 額 計 算
| 金 融 業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典當業
| 5%
|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 自動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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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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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種 飲 食 業
|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 15%
|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 自動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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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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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定 課 稅
|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 1%
| 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
| 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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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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